当地劳动仲裁机构,首先肯定了该印刷厂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然后,向肖××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讲清道理,使肖××明白自己隐瞒视力真实情况,不符合激光照排车间岗位要求,已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不予追究,变更其岗位已是非常善意的做法。肖××不同意企业变更,坚持在原岗位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仲裁人员耐心地向肖××解释了“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处分,是合同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职工也可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肖××在明白道理后,放弃了要求回激光照排车间上岗的请求。同时,仲裁工作人员说服该厂,再次安排肖××在纸箱车间上岗。肖××经过慎重思考后,认为自己年轻,有较高的文化,可以选择更好的职业,接受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