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曾是某汽车修配厂的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安排刘某工作岗位,于2000年1月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双方签订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同年10月19日,刘某申请自谋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其解除了《协议》,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北京市为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还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根据不同的再就业方式可享受结余经费,在最后办理手续时刘某遇到了阻力,厂长表示企业经济困难,已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再无力支付结余经费。要求刘某放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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