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00年1月至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企业工会委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三年,小张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2003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小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小张认为根据《工会法》他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结算至2005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中止其劳动合同。经与企业协商未果,小张将此事反映至某市总工会。某市总工会得知后立即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工会法》,并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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