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等。本案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该由谁负呢?要不要给黄女士经济补偿金呢?
第一,如果黄女士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5条给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理。但是黄女士旷工5天,还不能以法定除名处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可能适用《劳动法》第25条。
第二,如果属黄女士违约,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书中合同变更栏中写明: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换一句话来说,也可以认定为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符合《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属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可是,用人单位没有支付黄女士5月25日后的工资,这说明合同期未满而解除了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期满的法律条款。
本案在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的磋商,同意调解,最后和气收场。
法律给用人单位以警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不注重劳动合同期限。就算是短短的几天时间,提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同意劳动者的意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明确违约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都不可能达到经济补偿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