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于198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登记注册的合资经营企业。孟某于1965年参加工作,1993年4月到北京B出租汽车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6月,北京B出租汽车公司并入A公司。同年7月,A公司安排孟某到修理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该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签订合同时A公司收取孟某2000元保证金。2001年4月15日至2001年8月9日,孟某因患肾积水、结石住院治疗。同年11月8日,孟某因患糖尿病及右眼外伤后浑浊到海军总医院治疗,于同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小结为:目前患者一般状况良好,血糖控制理想。患者要求角膜手术治疗,请眼科会诊同意手术,但需角膜移植,目前无角膜。根据目前情况,建议患者出院,待有角膜后再入院治疗,患者同意,故出院。建议全休两周。监测血糖,定期复查。孟宪法忠出院后一直病休,未再上班。2001年12月28日,A公司作出与孟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月31日制作《终止孟某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于2002年1月22日送达给孟某。A公司将孟某的工资支付至2001年12月,月工资为500元。A公司为孟某缴纳失业保险至2002年1月,缴纳养老保险至2001年12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至2002年2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