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于2009年8月入职于南昌某物业公司,任客服收费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从1000元加至1500元。2010年6月申请辞职,7月31日离开。离开公司后,李红以南昌某物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南昌某物业公司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等申请仲裁,因南昌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
南昌某物业公司诉称,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曾多次要求和李红签订合同,但李红以现在需要用工的公司很多,选择空间大,如签订劳动合同受约束为由,拒绝和该公司签劳动合同。时值交房时期,公司工作繁忙,若因员工拒签合同裁减人员,对客户交房和公司管理工作都非常不利,因此,公司才决定对几名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暂时搁下。2010年5月,几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走了,李红也提出辞职,公司作出同意她7月之前离职的决定。可见李红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其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放弃,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金的法律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红应聘后,南昌某物业公司应在李红工作期满一个月内与李红签订劳动合同。南昌某物业公司虽称是李红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其曾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南昌某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不超过一年的11个月双倍工资的给付义务。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付李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00元。
对此,律师徐硕友和雷志强说,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出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说,南昌某物业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物业公司虽称是李某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却不能举证证明曾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物业公司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