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的小李在一家饮料厂上班。由于饮料销量严重下滑,最近一段时间连职工的工资发放都成了问题。为此,厂方提出了每人发放5箱饮料,以出厂价折抵部分工资。尽管所发的饮料质量完好,而且比市场价还便宜,可小李并不愿意:“饮料毕竟不是钱,我不能用饮料买别的东西,也不能靠喝饮料过日子。”小李问,厂方的做法有法律根据吗?我应该怎么办?
怀柔区九渡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咨询进行了解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另外,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因此,饮料厂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对此争议,小李可以与饮料厂进行协商、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