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回工资,19日刘强在收到一笔房产买卖的中介费1万元后并未交还公司,而是暂时由自己保存。
昨日上午,刘强到公司签到后,匆匆离开。临近中午,中介公司经理葛先生才得知此事。但刘强已经决定不全数归还1万元公款,他只同意先还六千,剩下的四千元暂时存入了自己的私人账户。
刘强说,他要申请劳动仲裁,“要回自己应得的钱。”在劳动仲裁出结果前,“不会把四千元还给公司。”在刘强看来,四千元本就是他应得的。
对于刘强的行为和说法,中介公司无法接受,“他已经完全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葛经理说,即使公司真的给刘强少发工资,也应当由劳动部门仲裁说了算,“如果判定少发,公司如数补发。”
但直到昨日下午5时,中介公司并未报警。“公司还是希望刘强能把1万元还回来,如果报警,对刘强的未来不好。”葛经理说。
昨日下午,双方坐到一起,但近两个小时沟通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中介公司要求刘强立刻归还1万元公款,而刘强坚持先还六千,其余等待仲裁结果后再说,双方不欢而散。揣在口袋里的六千元现金,刘强最终也没还回去,他准备今日申请劳动仲裁,中介公司决定报警。
不全部还款,刘强有自己的解释,“这是我的‘自力救济’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中介公司无法认同此说法。
对此,律师均认为,刘强的行为已构成侵占事实,但是否涉嫌侵占罪,目前不好定论。
两位律师均认为,此案例还远谈不上“自力救济”,因为法律赋予刘强维权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他都还未启动。
张麦昌说,“自力救济”也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只有刘强能证明公司长期、恶意拖欠工资,即使仲裁或判决也拒不补发工资时,”“自力救济”才可行。
而秦宝贵认为,即使公司拒不补发工资,“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本不存在‘自力救济’的可能。”
据张麦昌解释,合法的“自力救济”从概念上说,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身的力量通过自卫或自助的行为,以救济自己被侵犯的权利。自卫,“就是指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而自助,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扣押或对人身进行约束。
合法的自力救济,“只有在紧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张麦昌强调,而什么状况算“紧急”,则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比如互不认识的张三和李四在大街上发生争执,张三抢了李四的手机就跑,李四在追赶时夺走了张三戴的名贵手表而暂不归还,“这可以认为是合法的‘自力救济’,因为如果李四不这么做,他的权利无法恢复,就是警察来了李四也无法提供张三的个人信息,甚至起诉都不知道该告谁。”
而针对此案例,刘强的行为并不符合合法“自力救济”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