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泉远称,1993年,他被海南某内衣有限公司聘为楼层主管。2009年9月9日,陈泉远认为其连续工作满16年6个月,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收到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后,多次找借口在工作中为难我。”陈泉远说,2010年3月,公司发出《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他由原楼层主管调整为机修员,月工资从原来的3181元降为1400元,这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陈泉远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书面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陈泉远后将公司诉至海口秀英区法院,索赔各项补偿金共计23.9万元。
该内衣公司辩称,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2010年3月9日,而从次日起,公司协商与陈泉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公司对陈泉远的岗位两次进行调整,但陈泉远不接受,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致使原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公司认为,陈泉远索赔各项补偿金属无理诉求,且公司应支付的补偿金在2010年3月已发完。
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泉远1993年在内衣公司工作,2009年3月调岗为机械维修主管,月薪不变。2010年3月30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陈泉远由原楼层主管调整为机修员,月工资由3181元降为1400元,陈泉远拒绝签名,双方当天终止劳动关系。陈泉远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补偿金23.9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日前一审驳回陈泉远的诉求。陈泉远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张天翔律师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必须与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保持一致。
张天翔称,劳动者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要合理确定自己的诉求,以免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