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8日,小舟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到期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自动延续,同时约定小舟每月税前工资为5000元。当天,小舟被派遣至W公司担任财务助理,劳务公司委托W公司每月按劳动合同约定数额5000元发放工资。2008年12月,小舟不幸患上眼疾,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W公司及劳务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务公司遂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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