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就业资金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而建立的专项资金。再就业资金以分级负担为原则,由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
(2) 国有困难企业再就业资金原则上按"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承担1/3,社会筹集1/3。其中,财政承担的部分按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从销售收入中直接提取。
①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再就业资金(由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3)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①"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优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安置费标准按破产企业所在地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②被兼并企业失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由兼并方负担。
③纺织、兵器、煤炭等困难行业的再就业资金来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