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特困失业人员单独建档立册,记录特困失业人员的求职、职业指导、转业训练及“一人一策”就业服务的情况,并在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登录。
2、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已确认的特困失业人员,要将其基本情况反馈给居住地所属的街道(镇),将跟踪就业服务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跟踪就业服务人员要根据特困失业人员的情况,为其“度身”制定求职计划,上门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并通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面谈,了解他们的求职面试情况,协助他们解决求职应聘中的实际问题。
3、被登记确认的特困失业人员,可在全市各级劳动力市场获得如下优先就业服务:
(3) 参加本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任何一个劳动就业训练机构的转业训练并考核合格者,1年内享受全免其培训费用和其它杂费2次。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特困失业人员未就业子女要求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的,市、区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参照特困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办法给予一次全免费培训。
4、各级劳动力市场设置特困失业人员专项服务窗口,配备专责人员跟踪服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一个工作岗位,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对经过3个月的跟踪就业服务,特困失业人员仍未能就业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业指导师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一对一职业指导,帮助其找出未成功就业的原因和重新制定求职计划。
5、鼓励特困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从事社区服务岗位。社区“五保”(保安、保绿、保洁、保管、保姆)就业岗位应优先提供给特困失业人员。
6、鼓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劳动力市场将特困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劳务派遣服务。对组织其劳务派遣的中介机构,按所派遣的特困失业人员从事规定的社区就业服务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资助。
7、特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每人可一次性申领2000元就业扶持费。同时凭有效收费票据给予半年市场管理费的特别资助。
8、特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保障部门可取消其特困失业人员资格,1年内不再重新认定为特困失业人员:
(1)特困失业人员经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介绍就业三次,因其本人不愿意就业的原因造成未就业的;
(3)特困失业人员连续2个月不到登记确认其“特困”身份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到的,或连续2个月内无法与其联络的。
9、番禺区、花都区和县级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对资助项目的经费,可从各自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