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行为,但未督促相对人自觉履行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该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能否对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见正文第88页。]本案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行为,但未督促相对人自
觉履行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能否对作出该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是能够起诉的,因为根据《行
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受害人继续受
到损害,应当认为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条件。这里还涉及的一个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
算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认为该条款规定很
明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
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就是失职行为。例如,违章建筑是一个危险房屋,也不是一个普通民房
,而是一栋大型公用设施,行政机关仅仅送达一个要求拆除的行政决定而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能算履行了职责吗?假使该建筑倒塌并造成多人伤亡,那么该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