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3年3月1日,xx学院与xx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约定xx学院提供院内长46.8米、宽41米的建筑用地,xx公司出资共同建造一幢高为十六至十八层的办公楼即“xx大厦”)。建筑面积在11100平方米以上,xx学院与xx公司双方关于主楼及与主楼等宽的裙房分房比例为4.5:5.5,与主楼等宽以外的裙房分房比例为6:4,约为6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按2:8分成。电梯、电梯过道及人梯等附属设施为双方共同使用,并按比例承担其建筑面积。房屋分割方法为xx学院对裙房分得六成后,剩余面积从主楼三层起向上依次确定,其余面积为xx公司所有。办公楼的管理由双方对所属产权范围内的房屋各自负责,停车场由xx公司统一管理。xx公司负责办公楼的全部建设费用,xx学院负责办理办公楼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承担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协议还约定,一方根本违约,应向对方赔偿建房总投资额的10%,其他违约按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