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农民建筑队属于转包还是属于雇佣劳务?------------见正文第165页。]承包方由于自己施工力量
不足,四次雇用农民建筑队施工,属雇用劳务性质,不属转包,由于组织不严、管理不善,影响了工程进
度,未按期竣工,应当负违约责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第13条第2款规定:“工程交付
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故依法作出如
下裁决:
1.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赔偿发包方未按期竣工的违约金21万元,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2.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按原合同设计标准积极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于1986年10月31日竣
工交付验收使用。3.仲裁费1300元由承包方负担。
仲裁机关对该案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建筑工程或者称基本建设是实现社会
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并为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物
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创造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决定了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的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在我国合同制度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保证四个现
代化建设的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照国家规定的基
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承包方承包了工程,应当以自己的施工力量、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进行施工。如果自己力量不足
,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法律规定,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
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将全部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如果雇用乡
镇建筑队的劳动力,只能作辅助工,或辅助工程,并严格监督管理。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工程
质量低劣或者延误竣工日期,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应当负责。
我国《建筑法》对工程转包是怎么规定的?------------见正文第165页。]《建筑法》对转包有明确的
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
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
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
实际建筑活动中,变相的转包多种多样,这为审判中的识别和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法院在许多案件将
工程转包或挂靠经营承包认定为内部承包或内部经营方式,从而认定转包合法。这不利于国家法律禁止转
包的立法意图,也不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确保建筑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从这一合同纠纷案来看,发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我们还必须指出,建
设单位不能把建设工程包出去就算完事,他应当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解决应
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交付使用,与监督不力也不是
总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通力协作,认真组织施工,多快好省地完成建设
工程任务。要尽力缩短工期,节省材料,降低造价,共同保证国家建设计划的完成。如果不认真组织施工
,或者在施工中,浪费材料,偷工减料,延误工期,造成损失,要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