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和王友两人均为泸县某税务部门税收专管员。2001年12月至2003年2月期间,两人三次被委派对李某的泸县云龙鑫隆金属制品厂、泸县云龙同心金属加工厂和泸县鑫鑫金属加工厂进行税务登记证和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调查。但在三次调查中,两人均未到实地察访,却大肆虚构出三家从见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在《泸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情况调查表》中,毛建赫然写道,“鑫隆厂”主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红炉加工、销售,从业人员8名。而王友则在“鑫鑫厂”的《调查表》中填下了“该企业属加工性企业,从事废旧钢材加工销售,企业生产状况稳定,销售渠道顺畅”。在“同心厂”的《调查表》中,王友填下“占地面积1300平方米,工人8人,主要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加工和销售,年营业额250万元,年可生产钢材200吨,年可实现销售收入250万元,年可实现税利150万元”等虚假情况。在报告中,两人把从未见过的陈某以化名注册的三家企业吹得天花乱坠。
糊涂的还不只是毛建与王友两人,两人的上级主管分局长刘安,更是在2001年12月、2002年8月和2003年2月审批两人的上报材料时,既未对两人所填内容进行核实,又未对三家企业的进行实地审验,便草率地在分局长签字栏中签上了“属实”、“同意上报”和“调查情况属实”等确认意见。
直至李某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发后,检察机关才查明,作为税务局分局长的刘安,在上述三厂存续期间曾多次收受李某贿赂。
据悉,李某从税务部门获得三厂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达1.5亿多元,给国家造成了550余万元的特大损失。
李某案发后,检察机迅速介入涉嫌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调查。经调查认定,由于刘安、毛建和王友三人的严重失职,致使李某在未投入一分钱,也没有任何场地和工人的情况下得到了税务登记证,并轻易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从而为李某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打开了方便之门。
日前,泸州市泸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的罪名成立。最终,他们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判收到了法律的严惩(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