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映江,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长春市新朝阳大酒店(未注册登记)经理。
罪犯康长贵,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长春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吉林省国隆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罪犯孔繁缸,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长春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吉林省汇东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经省高法审理查明:1999年10月,沈映江与康长贵预谋,由沈映江从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吸收存款,康长贵伪造该结算中心印章,将存款转出共同占有使用。后康长贵指使闫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对公科科长陈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申领了临时存款账户。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沈映江通过吉林大学结算中心主任唐某(已另案判刑),先后数次将该结算中心的人民币(下同)共计2700万元存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临时账户内。康长贵私刻了吉林大学结算中心财务专用公章和他人的名章,并伪造4张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书,由闫某某按存款金额填写后交唐某留存。康长贵指使闫某某利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分别于1999年11月29日、2000年5月11日、7月28日、11月7日将上述款项转至长春市长富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上述被骗款项中,除第一笔存款因为到期而由康长贵返还吉林大学结算中心536万余元外,沈映江非法占有709万余元,康长贵非法占有1453万余元。
2001年2月,罪犯孔繁缸、沈映江、贾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由沈映江从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吸收存款,贾某某使用伪造印章将存款转出后共同占有使用按照沈映江提供的印鉴样式,贾某某私刻了吉林大学结算中心财务专用章和高某某的名章,并向中国农业银行长春支行宏大分理处主任王某(已另案判刑)申领了临时存款账户。2001年3月29日、4月9日,沈映江以吸收存款为由,两次欺骗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存入上述临时存款账户内共计1500万元。同年4月4日、4月10日,贾某某分别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上述款项中的1499万元转到长春晶微数码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账户。上述被骗款项中,沈映江非法占有550万元,孔繁缸非法占有400万元,贾某某非法占有99万元。因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发现上述款项被转出后及时追款,孔繁缸等人在案发前返还吉林大学结算中心450万元。
综上,沈映江参与票据诈骗两起,诈骗数额3213万余元,实际占有1259万余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34万元,尚有1225万余元无法追回。康长贵参与票据诈骗一起,诈骗数额2163万余元,实际占有1453万余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287万余元,尚有1166万余元无法追回。孔繁缸参与票据诈骗一起,诈骗数额1050万元,实际占有400万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3.4万元,其亲属代为退赔评估值为110万余元的房屋一套,余款未能追缴。
另外,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罪犯沈映江在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经营长春市新朝阳大酒店,获取销售收入774073.05元,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共计42574.04元。1998年5月至2000年11月,罪犯孔繁缸利用在中国银行办理的长城信用金卡,在限额消费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人民币41567.68元。
法院依法判处罪犯沈映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康长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孔繁缸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他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罪犯沈映江、康长贵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