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劳计[1994]41号)
(四)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关于的贯彻意见通知》(川劳社发[2000]14号)
市属及以上企业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关于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其它有关问题的说明;
(八)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一)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送局领导审签;
(二)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上载明企业对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三)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