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合营企业的合同书、章程。
6、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或委托办理的下列合同或章程附件
(6)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所需进口的物资清单,其中包括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和外商常住人员(须经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手续)自带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
(7)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单位职务、合营企业职务)。
7、合营中方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由本企业证明并经行政主管部门证实,如果在营业执照中已有法人代表姓名,则不需再提供)。
9、合营外方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包括公司名称、帐号、成立日期、持牌人姓名、组织形式、存款位数及信誉情况),如果银行资信中没有写明持牌人姓名、则须由律师出具该公司的持牌人证明。属个人投资者,只须提供个人签身份证件及银行存款证明。
10、合同项下涉及技术转让问题的,不论技术转让费多少均需专门提交技术转让合同书。
11、合同项下引进设备总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需专门提交引进设备合同书,另行报批。
12、全国组织机构临时代码证。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三份报送外经贸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2)所有报批的资料,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