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条款的内容应当尽可能的详细、具体,具有实用性,避免使用抽象的、泛化的表述,比如质量条款,避免使用诸如“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约定,可以这样约定“适用GB/xxxx-xx”;
其次,用词、字句等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语素,如多音字、多义字、引起误解的语言表述等,比如“还”字有两种读音,“还欠款”在“hai”与“huan”两种读音下所表达的含义大相径庭;
再次,对于具有重要含义的概念、术语等应当进行专门的解释,明确其在本合同中的含义,比如“不可抗力”,可以约定具体不可抗力的范围、适用条件等。
条款的内容越翔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越具体、越明确,对双方的行为就越有规范性和确定性。
对方出现如下情况,己方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避债;c、丧失商业信誉;d、其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贵企业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向对方的债务人主张贵企业对对方的权利,并将对方作为诉讼案件的第三人告上法院。
当相对方有下列行为时,贵企业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对方的行为:a、对方放弃对他人的债权;b、对方无偿转让其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c、相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其财产。
(1)、在条件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原则上可以随时转让,对他人的债权原则上也是可以受让的,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法律禁止债权流转:a、按照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而订立的赔偿协议;b、原合同约定不得转让;c、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国家禁止文物外流,如将文物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就是禁止的。转让属于这三类的债权,转让方可能要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可能并不能取得这些权利,因此,无论贵企业是转让方或受让方都应当引起重视;
(2)、在程序上。转让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转让的一方通知,因此,作为受让人进行通知没有法律意义。贵企业如果受让权利,应当要求转让人及时发出通知,或者要求转让人在通知上加盖公章后由贵企业发出。
解除合同就是要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存在的整个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均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解除的条件,达到条件,一方解除合同。
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单独解除合同,这些条件包括: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履行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如一方转产,不再生产约定的产品,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一方逾期还未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d、一方逾期履行义务或其他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难以履行债务,为了终止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a、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b、对方下落不明;c、对方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担保法》规定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获得的价款应当偿还债权人或者与债权人约定提存。企业办理提存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对方。
首先,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这个请求贵企业享有优先选择的权利,如果贵企业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或者对方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可以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如果采取上面措施后还有损失,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此外,当对方可以继续履行时,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的方法,如采用仲裁还是诉讼,贵企业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对自身的影响选择进行选择,并且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还可以对诉讼的法院进行约定,可以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贵企业可以在合同中选择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
任何权利并非无限制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利人积极主张,因此,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这个时间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在合同领域,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应当在履行期满2年内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等,如果超过两年,则法院将不保护守约方的请求权。对于讨要租金的,应当在应交租金的1年内主张,国际货物买卖与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应当在4年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