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合营企业的合同书、章程
6、由合营方法人代表签署或委托办理的下列合同或章程附件
(6)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所需进口的物资清单, 其中包括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和外商常住人员(须经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手续)自带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
(7)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单位职务、合营企业职务)
7、合营中方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由本企业证明并经行政主管部门证实,如果在营业执照中已有法人代表姓名,则不需再提供)
9、合营外方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包括公司名称、帐号、成立日期、持牌人姓名、组织形式、存款位次及信誉情况)。如果银行资信中没有写明持牌人姓名,则须由律师出具该公司的持牌人证明;属个人投资者,只须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及银行存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