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比准机关)审查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7.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8.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八条: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10.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本规定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4、批复
许可期限: 1、对依法受理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引用法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8]《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第七条
[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第八条
[1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