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例Chasteen 诉JECS公司案中,第十巡回法院就指出,在1989年11月,即该诉讼提起六年多以前,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实际上就已经知道Arctic Cat 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其商业秘密。即使在该诉中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更直接地起诉Arctic Cat随后又非法使用了其商业秘密而非仅仅是披露商业秘密,但适用于本案的成文法规定:“就本条规定而言,对同一商业秘密的连续侵占(a continuing misappropriation)构成一个诉讼。”而按照美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侵占商业秘密包括两种形式,即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本案中,被告披露及随后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一个连续的侵占行为,因此应作为一个诉讼审理,自然也就应该适用同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
但在Chasteen案中,不管是法官,还是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对如何理解“连续的侵占”充分发表意见。为获得更深入的认识,我们不妨再看一个案例,即Glue-Fold公司诉 Slautterback公司。 案情大致如下:原告、上诉人Glue-Fold, Inc.为胶水或胶合板制品公司,被告、被上诉人Slautterback Corp. 系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的一家公司。上诉人不服加利福尼亚洲Alameda县初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Alameda县初审法院的判决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侵占其商业秘密的起诉。
上诉人开发出了一种将胶水用于邮政纸品的新工艺。初审法院所得到的证据就已表明,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束有关生产胶水的谈判不久,被上诉人就开始侵占上诉人胶水生产工艺方面的商业秘密。而上诉人在四年之后才提起侵占商业秘密的诉讼,法院以超出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起诉。上诉人称当其知道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时,被上诉人就撤回了与侵权有关的产品的广告,因而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将停止侵占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样,诉讼时效期间应停止计算。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肯定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即被上诉人停止做广告不足以使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于超出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庭的救济。上诉法院维持初审法院了有利于被上诉人的立即判决。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上诉人所提起的“违反统一商业秘密法”诉讼由加利福尼亚州法典第3426. 6节调整,该节规定:“对同一商业秘密的连续侵占构成一个诉讼。”而得到初审法院认可的被上诉人的下列主张在决定本案判决结果时起着关键性作用:上诉人在诉状中承认其“在1995年8月前后发现被上诉人开始做其使用了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产品the Buckle Folder Applicator的销售广告”。上诉人应受上述“承认”(admission)的约束。 而上诉人提起诉讼是在1999年1月即在其承认发现被上诉人侵占商业秘密事实后至少三年零四个月后。这样,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就由于超出加利福尼亚州法典3426.6所规定的三年期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救济。
为避免败诉,上诉人重新解释了案件事实和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认为自己是被上诉人侵占商业秘密两个不同时期的牺牲品。第一个时期截止于1995年10月,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抗议的时候。第二个时期开始于1995年11月,在该期间,上诉人误以为被上诉人已停止了其商业秘密侵权活动。上诉人指出,根据字典(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 (1984) p. 284)中的相关词条,“连续的(continuing)”意为“连续的,不变的,不需要更新,持久的(continuous, constant, needing no renewal, enduring)。” 而“连续的(continuous)”意为“在空间、时间或顺序是不间断的(marked by uninterrupted extension in space, time, or sequence)”。而所有环境证据都表明,被上诉人侵占商业秘密的活动有实质性的中止或中断现象,被上诉人第二次侵占商业秘密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连续的过程,而非第一次侵占活动的继续,因而被上诉人后续的侵占商业秘密行为应该有新的诉讼时效。这样,上诉人就认为,其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在发现第二次侵占商业秘密行为后三年内,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但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观点难以自圆其说。其一、上诉人的解释仅仅建立在普通字典关于“continuing” 和“continuous”含义的基础上,而忽视了其他法律用语的意义,特别是商业秘密诉讼中的核心概念“侵占(misappropriation)”的法律意义。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侵占”一词意为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采用任何一种方法违反信任义务都构成侵占他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实际或被推定发现这种侵占都引起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并非仅仅能由于成文法所谓的“连续的侵占”而起算。与上诉人的解释相反,对成文法的正确解释应充分考虑系讼法律条文中的所有相关联用语并给出确切的含义。 其二、上诉人的解释回避了以下事实,即加利福尼亚州法典3426.6节明确规定发现侵占商业秘密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侵占商业秘密的诉讼应在发现侵占或尽合理勤勉义务应发现侵占后3年内提起。” 而正如前文所述,上诉人已承认它在1995年10月就发现了被上诉人侵占其商业秘密的事实。
而且,无可争议的事实表明,上诉人实际上在1995年8月就已注意到被上诉人侵占其商业秘密的事实。上诉人对该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是在1999年1月,即已超出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而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典3426.6不能得到救济。基于这一依法得出的结论,初审法院正确地准许了被上诉人要求立即判决的请求。
综上,所谓“连续的侵占”( a continuing misappropriation),其核心意义还是由“侵占”(misappropriation)一词来体现的,法律并不要求这种侵占具有时间上或空间上连续的表象。即使侵占活动客观上可划分为两个或多个时间段,而且在每个时间段之间的间隔时期,被告并未侵占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相互间隔之各时段的侵占行为依然构成一个侵占行为。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侵占”一词意为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采用任何一种方法违反信任义务都构成侵占他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实际或被推定发现这种侵占都引起诉讼时效的起算。简单地讲,所谓“连续的侵占”即指某一侵权人即被告对特定权利人的特定的商业秘密的侵占,至于时间上是否连续,并不重要。或者,更进一步,“连续的侵占”只要求侵占主体、侵占客体即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一性。即只要是相同的原告、被告和同一个商业秘密,就可认定为“连续的侵占”,因而适用同一个诉讼时效期间。(彭学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 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