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均承认,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不正当情形从现实角度出发无法列举穷尽的。对于其他的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判断的依据只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即凡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获取商业秘密的,均属于不正当行为,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是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被禁止的行为。美国的法院指出,“‘不正当’将一直是一个具有许多细微差别的,由时间、地点和情形来确定的字词。因而,我们不需要宣布一个商业上不正当行为的目录。然而很清楚,它的戒律之一确实是说‘汝不得用特定情形下偏离正道之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因为抵消性的合理辩解是不存在的’。”[13]因此,我们在具体的案件审判过程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时,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论证行为人行为的不正当性。然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于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予以适用时是显得抽象而较难把握的标准。为此,美国法院在其有关判决中对“不正当手段”进行了界定,“即所有的不花费时间和金钱进行独立开发而又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手段。”[14]这样的结论契合着本文前述的商业秘密权(制度)从根本上是保护人类劳动的劳动价值论理论。美国对“不正当手段”的界定于我们可资借鉴。(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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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明德:《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从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谈起》,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地版,第75页。
[2] 李明德:《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从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谈起》,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地版,第76页。转引自Restatement of Torts,section757,comment a.
[3] 李明德:《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从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谈起》,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地版,第75—76页。
[4] 李明德:《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从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谈起》,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地版,第77页。
[5] 李明德:《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从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谈起》,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地版,第78页。
[6] 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545页。
[7]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年12月第1版,1983年1月第2版,1996年7月修订底版,第258页。
[8] 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546页。
[9]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年12月第1版,1983年1月第2版,1996年7月修订底版,第779页。
[10]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年12月第1版,1983年1月第2版,1996年7月修订底版,第779页。
[1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年12月第1版,1983年1月第2版,1996年7月修订底版,第1393页。
[1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年12月第1版,1983年1月第2版,1996年7月修订底版,第1306页。
[13] 李明德:《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从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谈起》,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地版,第68页。
[14] 李明德:《美国商业秘密法研究——从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谈起》,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4月地版,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