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的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靠保护令制度执行。在调查开始后不久,行政法官一般发布一个商业秘密的保护令。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有权获取该337调查的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详细规定这些商业秘密的处理等。保护令不仅保护参与调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保护第三方根据委员会的传票提供的商业秘密。我办过的一个美国337调查案件的保护令文本见附件一。
那么,公司内部律师为什么一般不允许进入保护令的名单呢?无定型金属合金案(案号:337-TA-143)中,ITC指出,公司的内部律师被排除在保护令的名单之外,并不是由于他们本质上靠不住,而是由于他们与公司的关系紧密。内部律师在公司中虽然只是法律顾问,但他们经常与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他们作为法律顾问和公司职员这两个角色经常混淆,如果允许他们也进入保护令名单,保护令的作用将极大地降低。此外,他们还常常和公司的技术人员定期交流,有可能有意无意地泄露从调查中得到的商业秘密。总之,对于是否泄露商业秘密问题,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角色与外聘律师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除非信息提供人特别同意,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在美国337调查程序中不允许接触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典的案例如硫化物案(案号:337-TA-296)。被申请人提起动议,请求在某联邦地区法院中进入保护令名单的四名公司内部律师,在ITC的程序中也有权获取商业秘密。该动议被行政法官驳回。行政法官指出:1)仅仅存在联邦地区法院的平行诉讼和该法院的保护令,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内部律师在337调查程序中可以接触商业秘密;2)本案被申请人并没提供特别事实以证明其内部法律顾问需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也没有证明前述必要超过了申请人因此承担的风险。 3)337调查程序中的保护令独立于联邦法院程序的保护令,除非证明有关商业秘密与公司内部律师在联邦地区法院已经了解的商业秘密一致,否则内部律师不能进入337调查程序的保护令名单。
根据规则第207.7(d)条,进入保护令名单的人员违反保护令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违反者及其合伙人、律师、雇员和雇主在ITC案件中执业的权利会被取消,禁入期可高达7年;对于违反保护令的专业人员如律师和会计师等,ITC向他们各自的职业协会通报该事件,以及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制裁,例如警告信。
对于外国律师而言,由于制裁很难落实,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不允许外国律师接触337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但是,对于拥有美国律师执照的外国律师,ITC的意见另有不同。这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事件。在赖氨酸337调查案(案号:337-TA-571)中,2006年6月22日申请人提出,鉴于被诉方律师冉瑞雪是中国公民及其在中国居住的事实,虽然她是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的中国律师,但也应被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令名单之外。2006年7月7日ITC行政法官驳回了申请人的动议,从而保证了我能够实质参与该案的律师代理工作。这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历史上首次裁决同时有美国律师执照的外国律师进入保护令名单。
由此可见,保护令制度旨在保护337调查程序中的商业秘密,而这种保护保证当事人和第三方愿意提交其商业秘密,以利于ITC查清事实。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前述美国337调查程序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于中国版337调查程序的构建以及我国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无疑有着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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