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鉴定报告“认为××公司技术资料中的××软件源代码为非公知技术信息。”这里显然认为源代码是技术信息。这种判断正确吗?
对于不懂计算机程序的人来说,可能会觉得软件源代码这种东西很神秘,难以在法律层面上做出分析。我们可以换一问题来思考,以帮助理解:如果我们分析的是一篇未发表的技术文章,能否说这篇文章是非公知技术信息呢?显然不能这么说,技术文章是技术信息的载体,但不是技术信息本身,其所阐明的思想内容才是技术信息。虽然文章是未发表的,是公开途径无法取得的,但不等于说其所包含的技术信息也是从公开途径无法取得的。
源代码与上例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源代码并不能等同于技术信息,源代码是技术信息的载体,而不是技术信息本身。源代码所表达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及算法等才是技术信息。如果这些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及算法等已经公开(比如以文档或其他程序的形式公开),则即使源程序未公开,其技术信息也无秘密可言了。
源程序与上例不同之处在于,源程序中的某些部分,本身同时具有工具性,(编译成目标程序)装入计算机后,可以运行,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这时源程序这种特殊作品,其表达和内容是合而为一的,比如其语句的排列本身就决定了程序的处理过程、算法、逻辑结构等。正因如此,才使人容易将源程序与技术信息的概念相混同。但即使是表达和内容合而为一,也不是唯一的对应关系,同样的处理过程、算法、逻辑结构等,完全可以由不同的表达(不同源程序)来实现。其中某种表达的非公开性,不能推出技术信息非公知的结论。
该鉴定报告中所说的“不同的程序设计人员所编写的软件程序内容在通常情况下不会相同。”所表达的意思恰恰是说同样的技术信息,不同程序设计人员会以不同的程序形式来表达。
根据以上的分析,第一份鉴定报告,只能得出源代码非公知的结论,而不能说其所包含的技术信息是非公知的。要证明技术信息是否公知必须首先分析源代码所表达的技术信息是什么,再进一步分析这些技术信息是否公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