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夫妇来自安徽巢湖农村,其家人一个月后来到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指派律师李宇明为赵家人提供帮助。李律师经调查取证了解到,半拖挂车司机戎某受雇于车主张某,车辆由张某挂靠在马鞍山市恒大物流有限公司,在太平洋保险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情查明后,赵家人将孙某、拖挂车司机戎某和车主张某,以及恒大物流公司、太平洋保险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数个被告告上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妻子知道丈夫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同时确认,戎某受雇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考虑到赵某驾驶的摩托车是在停车状况下被追尾撞击,结合事故当事人的违法状况等因素,法院认定对赵某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孙某65%,戎某的雇主25%,赵某自己承担10%;对赵妻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孙某 61.75%,戎某的雇主23.75%,丈夫9.5%,自己承担5%。庭审中,针对赵某夫妇来自农村的情况,保险公司答辩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法院了解到,赵某夫妇是从事个体户,长期居住在板桥街道,应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其他被告赔偿67万余元,赵某家属共获赔偿近90万元。
法援律师李宇明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是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来计算确定的,城里人依据的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农村人则依据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数据均来自政府统计部门,二者差距超过一倍,这就是近年来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其中最有争议的是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身份到底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死者夫妇来宁多年,长期居住在城里从事个体经营,确认他们享有“生命同价”,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理性考量。(汪晨 魏晓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