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国家赔偿法拟将看守所纳入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拟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拟规定最多22天赔付”等等,这些媒体重点报道的修法“亮点”,实则都对应着残酷的现实。国家赔偿法的第15个年头即将过去,要让上述“亮点”照进普通公众的生活仍然只是“有望”———尽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近日对外吹风说,修正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这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请在表决中对此法案投下一张赞成票。
近年来,麻旦旦 “处女嫖娼案”、佘祥林杀妻冤案以及类似一些全国性影响的诉讼层出不穷,这些冤案苦主在申请国家赔偿上的“山高水长”也为公众所熟知。舆论热议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赔偿法的修订。
正是基于民意的压力,而不是手持公共权柄者的道德自觉,立法机关才不得不启动了修法程序。从最近公开的送审草案上看,由“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的转变,以及上述所列举的一些“亮点”,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不赔”的范围,如若能顺利通过,则是不小的立法进步。
但也必须看到,与难产的官员财产公示法一样,作为私权救济法和公权限制法的国家赔偿法注定还将遭到利益阶层的阻击。最近就有一种论调颇为风行,他们将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与限权功能割裂开来,称国家赔偿法只能是救济法,不能是责任法。这一理论与近年来大行其道的刑事和解异曲同工。在刑事和解上,如果不给被告人轻判,被告人就不赔偿,尽管在法律上他必须对被害人赔偿;如果被告人赔偿了,就必须给被告人轻判,尽管在法律上并无轻判的理由。单纯强调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也是如此:如果要违法或不当执法的官员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就很难得到国家赔偿;如果让国家赔偿爽快地给,就不要追究违法或不当执法官员的责任。
这一理论的依据在于,之所于国家赔偿之路“山高水长”,就是因为国家赔偿捆绑了违法责任追究。去掉后者,国家赔偿就好办了。这是官员们或自诩理性的理论家们臆想出来的妥协方案。但他们忘了,割裂了赔偿与究责的国家赔偿法还能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吗?当官员违法或不当执法致公民损害,都有国家为之殿后承担赔偿之责,权力会不会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我们期待的国家赔偿法,既要对受侵害公民进行赔偿,也决不能放松对官员的责任追究。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入审议程序,是民意推动的结果,而不是官员的良心发现。立法机关唯有将官员代表主导的修法,倒向以民意代表主导,一部官员责任之法和人权保障之法才有可能顺利出台。在立法审议的关键时刻,民意和舆论都不可松懈,修法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