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雇佣和承揽都属劳务合同关系,但是两者之间所调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又迥然不同。这让法官着实费了一番脑筋。最终,法院认为,梁开奇及与其一起挖掘蘑菇洞的人多年从事该工作,其服务的对象即需方为不特定的人,每次从事该类工作前,均与需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故其属不特定的务工人员。梁开奇等人在为孙某从事挖蘑菇洞的工作中,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从证人的证言中,可以认定梁开奇等人在为被告挖蘑菇洞的工作过程中,自带工具、自由支配劳动时间,独立为被告完成挖洞工作,被告按其交付的劳动成果即蘑菇洞的工程量,以每米35元的价格当即给付劳动报酬,由梁开奇等人按照每人实际付出的劳动量自行平均分配,该过程中既不需要也不必接受被告的安排、指导、指挥、管理和监督,梁开奇等人与被告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死者梁开奇不是被告选任的特定雇员,其与被告之间是法律上的承揽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因孙某有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雇员受害赔偿索赔难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全社会从多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首先在立法上,建议尽快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构建完善的雇佣关系法律体系,使其既有利于对雇员利益的保护,又有利于雇主加强对其雇员的监督和指导,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其次要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设立雇主责任保险,即承保雇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或依雇佣合同规定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明确规定雇主为雇员办理责任保险是必尽的义务,否则不得开工或营业。
再次,要借助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以及电视、广播、报刊媒体等手段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雇员和雇主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做到安全劳动,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便因工受害时也能得到合理地赔偿,使各类雇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审判机关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如采取优先审判的措施,为此类纠纷案件开通“绿色诉讼通道”; 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诉讼便利;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以案讲法,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增强雇员的维权意识。(平阴法院 王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