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即使承运人没有过错,也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重庆某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因伤继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1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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