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保险纠纷案件,尽管刚刚结束了一审法院的诉讼,但车祸发生的时间却要追溯到2002年。
投保车是一辆商务用车,由莱山区一家公司购于2002年1月,并在该区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险,其中有一种保险是“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1.4万多元,保额10万元。买车时,售车公司赠送了1万元的保险,这样一来,余下的4000多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就由该公司自己交纳了。8个月后,该车在行驶中撞伤了一位行人,同时,车本身也损坏。
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因为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伤者把此车司机和拥有此车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13万多元。而该公司因为车辆受损,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人赔偿维修车辆等费用。
一起车祸,出现两起赔偿案件,各自需要赔偿多少?双方在这起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起着关键性作用。
莱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并不必然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通过审查,法院认定事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同时,从保护行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行人总损失的60%,而对于车辆的损失赔偿,车辆所属公司也要自行承担60%。这两起案件,均于2005年11月底做出判决,车辆所属公司赔偿行人和自行承担的车辆损失共计8万多元。
这两起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经过法院执行,车辆所属公司也都履行了赔偿义务,该公司与行人之间的赔偿事宜便告一段落。
与行人之间的赔偿事宜结束后,车辆所属公司就拿着判决书、投保单等手续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当该公司把所需投保手续按要求交齐后,就回去等着拿赔偿款了。
但让该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核赔的数额与他们要求赔偿的数额相差很大,本来该公司认为赔偿款为8万多元,而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3万多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闹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