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自2007年4月1日起,自己受魏某雇佣,为其承揽的工程做杂活。2007年6月14日早7时,自己受魏某指派,驾驶三轮农用车将修路时使用的公路指示牌、路障设置帽及标志服,从门头沟区雁翅镇运送到门头沟区永定镇,在运送的途中,当车行至东方红隧道东口拐弯处时发生翻车,张某自己受伤,昏迷在事故现场。途经此地的人将张某救起,联系了张某的家人,并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张某为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左侧血胸;左肺裂伤;脑挫伤。在治疗过程中,魏某给付现金2000元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于是张某将魏某告上了法院,起诉要求魏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0000余元。
被告魏某辩称,2007年6月14日,自己需要将4个公路指示牌、9个路障设置帽及20多件标志服从门头沟区雁翅镇运送到门头沟区永定镇。张某开车为运送上述物品,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以后,魏某支付运输费90元。魏某认为,自己与张某之间是货运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张某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但没有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其受伤的真正原因至今不明,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
在法庭上,张某称,自己虽然没有和魏某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但魏某需要雇人干活时,即联系自己前往,每天的工资为90元。魏某让自己开车运货,在运送途中发生翻车事故,自己的损失应由魏某赔偿。魏某认为,张某开车运送货物到门头沟区永定镇,两人属于货运关系,况且张某没有将物品送达目的地,张某发生翻车事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自负。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魏某双方雇佣关系的建立,均习惯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魏某行使支配权,指派张某驾车运送物品到指定地点,而张某处在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双方的雇佣关系客观存在。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自身受伤,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魏某赔偿,法院判决魏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