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巷镇琼头村的胡小兰今年29岁,是一位面貌清秀的女子。2009年3月22日7点多,她开着一部二轮摩托车从西柯向同安城区行驶,被一辆货车撞上。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医生针对胡小兰的左大腿实施了截肢。经司法鉴定,胡小兰为五级伤残,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因为少了一条腿,生活还要依赖别人护理。而且,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就要花费42万多元。
但是,对于胡小兰这样一般的农村家庭,别说买假肢了,连支付医疗费都困难。可医生说,后续治疗不能停,否则将来伤情会加重。胡小兰急需医疗费和买假肢的钱,但是,案件没判决,她就拿不到赔偿。
最近,胡小兰在诉讼期间,听说同安区法院在全市率先实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举措,专门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没钱治疗的问题。她就向同安区法院递交了 《先行赔付申请书》,请求法院与保险公司进行协调,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赔款。
接到胡小兰申请后,同安区法院立即向中国人保厦门分公司发出了 《关于预先支付保险理赔款的函》,数天之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通过法院将12万元交给了胡小兰。
据同安区大同法庭庭长刘辉煌说:“先行赔付,最大的好处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拿到部分保险理赔金,以解伤者燃眉之急。”
据了解,今后受害人急需救助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会在收到法院的函和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转到法院指定的执行款专用账户,由法院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送交当事人。
厦门中院介绍,这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制度在大同法庭取得成功经验后,很可能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