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雷是苏州市某实验学校的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病假三个月,共向苏州一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补课费用4500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合计1.4万余元,其中包括补课费4500元。
被告王某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补课费用系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原告小雷受伤是由于被王某轿车碰撞所致,因此对于小雷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轿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向小雷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则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补课费用,因考虑到原告是小学生,事故发生在其就读期间,由于其受伤无法正常到校学习,聘请家庭教师为其补课三个月,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支出。
关于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补课费用、鉴定费等合计为12918.4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518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3300.4元,合计7818.4元。交强险赔付范围以外的补课费、鉴定费计5100元,由被告王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