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大致有酌定原则、比例赔偿原则、标准赔偿原则、固定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等数种。俄罗斯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是以法院自由裁量原则为主,兼以考量各种具体情形的区别对待原则。
法院的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律赋予了法院(不是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依据对受害人造成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性质决定;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性质,也是由法院割据受害人精神被损害的实际情况以及受害人的个人特点作出评定;法院可以斟酌致害人的财产状况减少其赔偿的金额(损害是其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
法律在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要求和指示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1应注意被损害人的过错程度和其他值得注意的情节;2还要考虑与被损害人的个人特点有关的身体和精神损害痛苦的程度;3斟酌请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特别是在以过错为赔偿的依据时,法院还要根据致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1因受害人的故意产生的损害不应赔偿;2如系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应根据受害人和致害人的过错程度减少赔偿金额;3受害人有重大过失而致害人没有过错,且其责任不以过错为必要时,应减少致害人赔偿的数额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对公民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通过对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诸问题的考察使得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关于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大致全面的印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地空前扩大,不可置疑地宣布国家赔偿不但包括损失赔偿而且包括严格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将严格责任原则导入到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中来,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从而实现对个人的而不是所谓的人类的或者是民族的或什么其他团体的人权的维护 ;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体现了实际上是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高度重视!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以培根先生的被贝卡里亚作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卷首语的这句话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