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判决金额达35万元,创下了新疆此类民事案件之最。法院依据什么原因作出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当事各方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又如何看待,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参与此案审理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是经过慎重考虑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首先,本案的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病历缺失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此案并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十分严重,小小的阑尾炎手术竟然致人死亡,而且病历丢失,所以应该承担此案的全部责任。侵权行为又造成独生子女死亡的直接后果,给孩子的亲属造成极大的、无法弥补的心理、精神伤害,综合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乌市平均生活水平,3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较为合适。
在赵聚文夫妇眼里,女儿是一个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学校,彤彤还是一名三好学生。
赵聚文说:“我们夫妇俩都是做生意的,家庭条件应该说还不错。现在我爱人几乎不愿出门,每当看到别人家活蹦乱跳的孩子,我们的心里就在流血!失去爱女的痛苦是任何补偿都无法挽回的。我们之所以提出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那是象征性的,只是想引起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在通过法律给女儿讨回公道的同时,希望女儿的死能换来医生对患者的责任心,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这么小的手术,发生这么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是用医生水平问题能搪塞的,那是医生的责任心出了问题。只有让那些工作不负责任的医生为自己的过失承担高额的赔偿,让他们铭刻在心,才有可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否则,低额的赔偿根本不会引起医院的警醒!患者的合法权益将可能受到更多的损害。”
赵聚文夫妇的委托代理人说,一审法院判决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多,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生命权、健康权,因为侵害方的过错,导致一个8岁的小女孩因为小手术而死亡,确实令人愤慨。同时,此案的一审判决给其他的医院也敲响了警钟,促使更多的医院重视患者生命,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
记者同时就此案采访了乌市一些市民,他们大都支持法院的判决,甚至有市民表示:“我觉得判少了,就是要判得让医院赔不起,看他们是不是还敢轻视患者的合法权益。只有那样,医院、医生才会有更高的责任心。毕竟,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一条命,减少医疗事故是最迫切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