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女士诉称,2007年10月26日上午,阎女士和女儿到位于定福庄西街的商店购物,在双星专卖店内由于价钱问题发生争议,招致商店职员王明(化名)的不满,王明随即出口伤人,并将阎女士一拳打倒在地。之后,警察将王明带走,本人也被送到医院,而阎女士的先生则由于不了解自己的伤情焦急突发心肌梗,于当晚去世。
阎女士认为,王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健康权,并导致其失去亲人,所以诉请法院判令王明和王华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3000.61元、交通费1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王明辩称,发生纠纷是因为阎女士到店里闹事,自己并未殴打阎女士,是其打的自己,而且事发之后是自己报的警。此外自己是店里的雇员,不应承担责任。店主王华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6日上午,王明因买卖商品问题与阎女士发生口角,后将阎女士打伤。当晚,阎女士的丈夫胡先生因急性心肌梗塞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因购物纠纷而将阎女士打伤,已构成侵权。由于王明是王华的雇员,所以王华应对阎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鉴于王明在侵权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与王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因阎女士不能举证证明丈夫的死亡与王明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故驳回了阎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