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阳市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某远的高林(化名)最近被人起诉到了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他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邻居韩A,和高林同时被起诉的还有自己雇佣的工人李A,本来收到起诉书的高林就够疑惑的了,而再看起诉书的内容就更让他吃惊,韩A起诉他的是一张照片被毁而引发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说起这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起因,还要从一次高林的房屋改建行为说起。06年,高林为自己房子的安全,决定在自家住房的窗台上安装防盗网,于是在多次东奔西走讨价还价后,高林最终选责了一家没有资质证的装修公司,承担起为自己装修房屋的重任,高林心想,只要自己把好监督关,就不会出什么事情了,高某立即与这家装修公司的李A签订了封阳台的协议,2006年3月24日,李A带了三四个工人便开始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因为操作不当,发生了火灾,火势很快蔓延到了二楼的韩A家中,
不但烧毁了韩A的不少财物,韩A说,这些还是小事,可是自己保存着的唯一一张父母生前的照片却在这次火灾中被烧掉,韩A说,财物毁损点没有关系,可是照片寄托了自己对父母的感情,没有了照片,自己心里真的很不好受,于是韩A找到高林,要求其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3000元,一听说一张照片要陪3000块,高林说什么也不答应了,说3000块钱自己能从大街上买多少张照片啊,再者说,这场火灾,压根跟自己没关系,自己也是受害者。侵害了别人利益的人竟然也成了受害者,韩A也有点想不通了,于是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雇主高林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李A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由火灾造成的照片毁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整。
法院审理:
文峰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就此事故责任问题及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此次事故和自己无关,自己装修时就与装修公司达成了书面协议,况且出事后李A曾表示此次事故是因为自己的过错所致,所以此次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韩A所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也无法律依据,因为原告究竟有没有其所说的照片,且照片是否在此次事故中被毁损,被告不得而知,且原告也并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不管被告和所雇佣的工人之间达成了怎样的协议,对外均不能免除对其的赔偿责任,因为原告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雇主和雇员之间责任是如何划分的,证实由于被告的监管不当,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原告的财物受到了损失,原告是基于有人格纪念价值的照片被毁要造成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正是因为这种遗像的不可再生性使得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火灾前的确攒在一幅父母的遗像照片,原告只能提供父母已故的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其父母已故的证明,该证据不能证明其遗像被毁,且原告申报财产损失时也未申请该项财产,因为,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由财物毁损引发的精神抚慰金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主审法官介绍,通常情况下民事按每件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不能要求及精神抚慰金这样的赔偿,,但如果涉及到人格纪念价值的物品及弥足珍贵、无法再生的物品被毁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可惜,原告的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诉讼法上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