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1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更加明确地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孟凡胜律师认为,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支持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制条件下,对人身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普遍的制度。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不等同于给予了受害人精神安慰。在对被害人伤害轻微的情况下,侵权人仅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人伤害加重后,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以刑罚代替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符合法理的,也不符合情理。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时间晚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优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而《侵权责任法》的效力又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而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支持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