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其已与装修公司达成协议,事故由李某而起,故不需承担责任。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该照片的有无、是否毁损,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且其是基于具有人格纪念价值的照片毁损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具有法律依据。而由于遗像的不可再生性使得自己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仅能提供父母已故的证明。
【裁判】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分析本案需要从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来梳理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受到侵害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而提出的物质弥补责任,旨在为受害人在无形的精神受损而无从恢复原状的的情况下提供救济途径,用金钱等物质性的财产来缓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和判断标准上的高概括性,因此其适用范围也需要严格控制。
一般情况下,精神抚慰金主要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主要是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滥用以及公平责任的实现,但法律规定了例外:如果涉及到人格纪念价值的物品及弥足珍贵、无法再生的物品被毁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即属于此种由财物毁损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因而是具备法律依据的。
雇主责任也称替代责任或转承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给雇主设定了一个监管责任,作为雇佣者,其应当对其所选任的雇员的行为及过错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证受害者的求偿权利。如果侵害行为为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其仍可在承担责任后向雇员追偿。
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求偿的依据充分的话,被告高某是需要承担雇主责任的,其与李某之间的协议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其以协议在先来对抗韩某的求偿是不成立的。
民事诉讼上的盖然性标准是指当事人在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的证据而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的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应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对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者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法官就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不利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不利判决。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其父母的照片是唯一的,其之前存在而现在由于火灾受损,其应当承担民事诉讼上的举证不力导致的举证责任风险,因而其的要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