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7日,龚A、李A、陈A、郭A四人在河南省浚县县城范围内散发传单。传单内容为:“浚县摄影行业监督管理办公室提醒消费者,‘A岛婚纱影楼’违规经营,暗地里仍然变着法儿地去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等。”传单落款:浚县摄影行业监督管理办公室、浚县婚纱摄影协会,但该传单未加盖印章。李B是A岛婚纱影楼业主,发现该传单后,向浚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案,龚A、李A、陈A、郭A四人向该派出所承认散发传单的事实,但称是浚县婚纱摄影协会集体研究决定的。2007年4月11日,龚A、李A、陈A、郭A又在浚县新镇散发同样内容的传单。李B发现后予以制止,双方发生争执,李A向浚县公安局新镇派出所报警,新镇派出所建议双方到法院解决。李B将龚A、李A、陈A、郭A诉至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另查明,2007年4月,正值经营旺季,A岛婚纱影楼的月收入比上月减少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