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一旦发生火车将人撞伤、撞死事件,依照铁路部门惯例,往往都是“撞了白撞”,被撞者也自认倒霉…… 然而,一位来自四川的打工仔却偏不信这个邪,在爱子被火车轧断左脚后,向铁路部门提出高额的人身伤害赔偿要求。在没有结果后,他没有放弃,将铁路部门告上了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1万元。他的诉状,当地法院会受理吗?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04年11月26日上午, 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镇,来自四川农村的吴x茉在外面干完活后,早早地回到出租屋,做好午饭等着12岁的儿子陈x篷放学回来。
临近中午,别的孩子都陆续回家了,还不见儿子的踪影,吴x茉急得跑出屋去寻找。刚走几步,只见一个打工的同乡气喘吁吁地跑来,上气不接下气地对她说:“你儿子的脚被火车轧伤了,快去看看!” 吴x茉一听,急忙跟着同乡跑到事故现场,只见儿子躺在铁路边,正痛苦地呻吟着。陈x篷被送至医院时由于失血过多,已经昏死过去,医院立即开始输血抢救。为了买血,吴x茉将随身携带的2000元钱全部花光…… 下午,在苏州一家企业打工的吴x茉丈夫陈x强接到妻子电话后,匆匆赶回南京。大人们从陈x篷断断续续的话语中知道了事情的经过。距陈x篷所在学校校门60米远处就是一条铁路。校门口的石梯可以直通到铁路旁。这天中午,陈x篷放学回家时,见到校门口的铁路上停着一辆火车,就与几个小朋友一起通过石梯走到铁路上,爬上火车车厢玩耍。这时,火车突然启动,陈x篷慌忙从车上跳下来,结果左脚被拖入车底,发生了惨剧。 2004年12月31日,陈x篷终于出院回家了。临出院前,医生嘱咐陈x强,必须在半年内为陈x篷安装假肢,否则肌肉萎缩,腿就会彻底残废。
安装假肢需要钱,陈x强找到了铁路主管部门———上海铁路局南京分局,认为铁路部门对儿子的伤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因为铁路距离校门只有60米,却没有设置必要的护栏和警示标志。现在儿子失去左脚,经鉴定已经构成了6级伤残,对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都会有很大影响,他要求铁路部门赔偿儿子21万元的伤残金和医疗费。 上海铁路局南京分局的人直摇头:“赔钱?不可能!” 铁路部门拿出国务院1979年颁布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说,依照这份《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元至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铁路部门提出按照行规的上限,赔偿300元。陈x强一听,火冒三丈:“这份文件是26年前出台的,现在物价已经翻了好几番,工资也增长了几十倍,还照搬26年前的补偿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伤亡事故,公平吗?” 2005年1月,他聘请了律师,准备以儿子陈x篷的名义将上海铁路局南京分局告到法院。 上海铁路局南京分局立即提出管辖异议。不久,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作出将此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 “向哪个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陈x强和他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2005年5月,南京中院撤销了一审裁定,确定此案由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审理。 见案件终于在地方法院受理了,陈x强刚松了一口气,紧接着烦恼又来了。为了改变管理重叠、职能交叉的局面,减少运营管理成本,铁道部撤销了上海铁路局所属的南京分局。这意味着,陈x强将找不到被告人,不知该向谁索赔。 经过打听他得知,上海铁路局原南京分局这一机构被上海铁路局南京东站代替,于是他向法院申请更改被告名称。上海铁路局南京东站以新被告的身份,再次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2005年12月底,南京中院再次将此案的管辖权确定在南京市栖霞区法院。
2006年3月17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 陈x强和他的律师当庭出示了拍下的两张照片,证明陈x篷受伤,铁路部门存在严重过错。 一张照片拍的是,学校门前的石梯没有任何防护设施,上了石梯就是铁轨。石梯的不设防让小学里的孩子们能轻易地走上铁轨,陷入危险境地。另一张照片拍的是,紧邻铁路两边是一座村庄,证明这段铁路不在荒郊野外的无人区。村庄到铁路的最短距离不足50米,附近还有小学,但铁路两旁却不见护栏等隔离设施,显然违反了2005年4月起实施的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的规定。 坐在被告席上的铁路部门负责人辩解说,石梯是专供铁路工作人员检修铁轨用的,附近的村民和孩子应该走石梯下面的涵洞才对。铁路两旁该不该设隔离设施,国家有严格的规定,不是原告自己说了算的。国务院条例也只是说“根据需要设置围墙等防护设施”。 进而,铁路部门又搬出了《铁路法》,认为根据《铁路法》第58条之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撞了白撞”的规定。 石梯需不需要设立防护设施?这段路两旁要不要设隔离设施?承办法官当即冒雨来到事发现场查看,正巧看到一个老农踏上石梯,穿过铁路,接着就有一辆高速火车通过了这里,前后相差不到半分钟! 后来,法官了解到,经过几次大提速,高速火车的时速在每小时120公里至160公里,刹车制动距离为0.8公里至1公里。也就是说,当火车司机发现只有火柴盒般大小的人,立刻采取刹车也已经来不及了。 最后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陈x强提出最低19万元的赔偿数额,但铁路部门表示出于“同情和道义”,最多只能赔两万元。因为双方差距太大,法庭宣布不再组织调解,择日进行宣判。
2006年5月12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铁路部门在直通铁道的石梯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护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赔偿陈x篷各项经济损失20.5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火车是轨道高速运输工具,尤其经过几次提速之后,速度极快,具有高度危险性。尽管要求铁路完全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行业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目前还不现实,但笼统地规定“凡违章通过道口、人行过道等造成的人身伤亡都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而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也不适当。 法官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公平地确定双方的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铁路部门在强调社会公众义务外,也应赋予自身适当的责任。如果铁路部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即使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也不能免责,不能“撞了白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