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0万元是有根据的,并非漫天要价。”吴冬介绍说,法庭上,关于假肢安装出现很大分歧。柳州铁路局提出在当地安装,而原告提出在国内安装技术最好的上海安装,当地假肢厂也承认,他们的技术与上海相比有很大差距,而且从来没有安装过如此高位截肢的假肢。而且假肢安装不仅仅是安装一个替代肢体,更重要的是要配合康复治理,包括心理治疗,而柳州假肢厂并不具备这些条件。
“在精神赔偿方面,我们提出的是120万元。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精神赔偿是没有封顶的,只是说考虑一些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的获利状况,侵权人的本身经济责任能力,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受害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在这里,侵权人的过错是放在第一位的。”吴冬认为,悲剧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柳州铁路局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根据《铁路法》第42条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41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换,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原告方在法庭上称,胡x津乘坐的2011次列车,相当于一辆“万国列车”,黄色、粉色、绿色各种颜色的车厢都有,设备破旧,难以保证乘客安全。火车意外出轨或飞机坠机多是预料不到的,但这次事故是因为铁路部门没有对火车进行必要的修缮造成的,这种伤害本是可以通过管理避免的。
而原告方提供的另一个理由是:柳州铁路局一年的净利润2个亿,“十一五”期间在其辖区内将投资550亿人民币进行电气化铁路改造,其有能力支付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价值几何?针对这个近几年才出现的字眼,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人身损害赔偿在民法通则中是119条规定的,这个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且没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1987年实施之后,出现了很多赔偿不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较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目前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赔偿标准是确定的,按照标准确定就行了,这个标准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损害和所受痛苦程度,裁量适当的数额。”
但正如吴冬所言,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也正因为如此,赔多赔少难有定论。对于胡x津提出的1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一些人认为是异想天开,因为当地实际判例中最高的也不过几万元。
吴冬认为,我国的精神赔偿也带有惩罚性质,因为其中提到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美国就曾出现因侵权人的故意过错造成被害人伤残而被判上亿美元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对受害人的抚慰,惩罚性赔偿是基于侵权人的故意行为对法律的藐视,出于公正进行惩罚。基于胡x津的受伤害程度和柳州铁路局的过错程度,1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杨立新告诉记者:“究竟应当赔偿多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上是有标准的,按照标准计算。即使算出很高的数额,也是正常的。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可能会出现有高有低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个差距也不会太大,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本来就是有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惩罚性赔偿,这是应当明确的。大陆法系不主张惩罚性赔偿,只有英美法系才主张惩罚性赔偿。我国民法中仅仅在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其他方面没有适用。我们建议适当放开一点,比如恶意地将有缺陷的产品投放市场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但是这些建议还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
有人说,假设胡x津在悲剧中死亡,也许家人只能获得几万至多几十万元的赔偿;假设胡x津是经济更为发达的城市的居民,那么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准,提出的赔偿数额可能会更高;假设胡x津事件发生在欧美,得到的可能不仅仅是几百万元人民币,而是上千万美元。
对于这些假设,杨立新分析说,国外的人身损害赔偿基本上是与国家的民事主体的赔偿能力相适应的。死亡的赔偿,现在的规定是赔偿死者的收入损失,这就存在赔偿的差别,而对生命的赔偿,应当是对“余命”的赔偿,是对人格的赔偿。因此,建议规定死亡赔偿分为两部分,一是收入的赔偿,可以有差别,二是人格的赔偿,确定一个统一标准。
杨立新认为,死亡的赔偿数额常常低于伤残的赔偿数额,这个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应当考虑的是增加死亡赔偿金,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和对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