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7日,胡x涛以陵水公路局未按规定对国道公路设置防护栏和警告标识,导致其摔伤为由,将陵水公路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胡x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且除了6名证人证言,胡x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胡x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法庭曾主持双方调解,但对公路局提出的20万元,胡x涛无法接受。由于调解不成,二审法院于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
就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终审认定,由于胡x涛身体严重伤残,承受巨大痛苦,且当时正处于治疗的关键期,故按现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审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欠当,应予纠正。
就此案的证据,终审判决认为,胡x涛及其同行同学称“具体车速我不知道”、“前面有很多个转弯”、“该路段为连续转弯下坡路段”,说明胡x涛当时对危险有所预见或应当有所预见。胡x涛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也不能充分证明当时该路段未设警示标志和水泥防护墩。同时认为,公路局提供的有警示标志和水泥防护墩的现场照片,所反映的是事故发生一年多以后的状况,且未能提供该局制作防护设施的制作人、施工人等证据,因此,也不足以认定事故发生时该路段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终审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加之胡x涛为在校学生,经济困难,且身体严重伤残,因此可由陵水公路局一次性补偿其各种费用25万元。(岳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