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王xx”持军官证向被告中国xx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行街支行申请设立个人结算帐户,被告为其设立了帐号为“……817”,户名为“王xx”,密码标志为“密码",存款为100元的个人结算帐户,并向“王xx”发放了存折及xx绿卡。同年5月l4日上午1l时25分许,原告王xx持其身份证向被告申请设立个人结算帐户,被告为其设立了帐号为“……884”、存款为100元的个人结算帐户,并为其发放了存折及xx绿卡,同日12时40分许“王xx”的存折要求被告为其更改户名,并向被告出具了身份证,被告将“王xx”存折收回后给原告另行设立了帐号为“……817”,户名为“王xx”密码标志为“有密”,存款为100元的个人结算帐户,王xx经他人向帐号为“……81 7”,户名为“王xx”的帐户上转入现金24万元,同口他人通过xx绿卡支取及消费了240067元,使该帐户仅余33元,5月15日早原告王xx在被告处查询时发现存款已被他人支取,遂向三原县公安局报案,该案至今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