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在某国有石油公司工作。2003年,张某从公司辞职后,从公司购买了成品柴油若干吨。2003年至2005年,张某与经营运输公司的吴某以口头形式签订了买卖成品柴油合同,约定由张某提供柴油,由吴某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付款。后张某按照约定给吴某提供了柴油,而吴某却始终拖欠油款。经与吴某协商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履行合同义务,给付欠款。
经过法庭依法传唤后,吴某及吴某公司拒绝出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后,最终判决,双方所订买卖合同无效,由吴某按照买进时的成本价返还给原告张某。法院的判决大大出乎张某的预料,买东西只须支付成本价,还不必承担明文规定的违约责任,究竟是为什么呢?
江苏杨律师表示,张某与吴某订立的合同虽然都是双方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经营成品油买卖的行为却是强行性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合同双方均无相关资格的情况,法院依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