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赔偿的原则,周某系侵权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因该车辆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周某不管是负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因周某所驾车辆非其本人所有而系刘某所有,刘某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刘某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基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故本案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