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查调结果不合格或对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调结果有疑义者,应向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复查,复查结果如有不同,由学校发文向承贷银行更正。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复查作业。
十九、学生偿还贷款本金之期限为贷款一学期者得以一年计,至迟应自其最后教育阶段学业完成日、服完义务兵役或教育实习期满日后满一年之日起,开始偿还。但在职专班之学生应于最后教育阶段学业完成日后之翌日起,开始偿还。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依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学生,可申请延期还款,其延期期间之利息,由各级主管机关负担全额或半额。
二十、学生于开始偿还贷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达新台币二万元(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前一年度如有就学或服义务兵役之缓缴期间不予列计)及为低收入户者,得于应缴款日前申请缓缴贷款本金,最多以申请三次为限,每次申请缓缴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日并随缓缴期限顺延。其缓缴期间之利息,由各级主管机关负担。
已逾应缴款日或已开始还款之学生,如符合前项收入金额或为低收入户之规定,应先将逾期期间之已到期本息、违约金偿还后,始得依前项规定申请缓缴贷款本金。但缓缴期间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负担全额,政府不再补贴。
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申请缓缴贷款本金者,应提出税捐稽征机关开具之前一年度收入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开具之当年度低收入户证明及相关证明书(如毕业证书、退伍证明等),向承贷银行办理。
本要点第十九点及第二十点规定之偿还期限,学生得自愿提前清偿或缩短偿还期限。但承贷银行得视特殊情况调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