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费需求编列,包括人事费、业务费及差旅费三部分。总经费应将本部补助经费与学校配合款分开编列叙明;人事费不得超过总计画经费之25%、业务费不得超过总计画经费之75%;差旅费不得超过总计画经费之25%。国外之差旅费补助,以不超过本部核定补助总经费25%为限,国外差旅费有不足款项,应由各校另行筹措,本部补助出国人员机票及差旅费每次出国以二人为限。其余相关补助规定,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及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机关因公派员出国案件编审要点规定办理。
(六)本项目经费,不补助计画执行人员津贴、建筑经费、设备费、纪念品、行政管理费用。
(七)国外来回机票,凡我国航空公司飞经之地区,应购买我国航空公司机票。
(八)国外讲员来台生活费,比照国科会规定办理,补助天数除主讲人实际讲学天数外,另前后各酌加一天。
(九)整合型计画,由计画申请学校汇办经费收支、核销等事宜。
(十)相关经费之编列请参考附表一第十一项经费编列规则,并依行政院及本部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