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接受其它机关补助之项目,不得申请。获补助后经查证曾接受其它机关补助者,学校应缴回该项补助经费。
2.以多校整合为基础,需充分发挥地区与校园特色,并发展系统化教学与示范项目为重点,达到资源共享,发挥伙伴相互协助,以符合永续发展的精神。整合校数以四所为原则,且优先考虑补助,亦可整合二、三校(如学校位于偏远地区、离岛或邻近无适宜整合学校者需说明原因),计画内容需详述整合方式、分工及实施项目,各校不得仅申请单项补助。
3.本计画在核定经费时,会列出各校的补助金额,各别请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学校,由地方政府统一请款);期末成果验收,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同时完工,亦个别处理。
4.关于整合案,本部及委办单位仅与整合案中负责申请之学校(主办学校)联系,整合案中非主办之学校得透过主办学校与本部及委办单位联系,本部及委办单位不受理整合案中非主办学校之询问,以确保整合案之功能。
5.相关补助三年以上且获补助总金额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仅能申请推广活动,以协助其它学校申请或执行本计画之补助,不得申请资本门经费。